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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来源:付红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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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1、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补充调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完全可以充分证明原告的债权在2014年8月22日形成后和在诉讼期间,李某在2014年9月11日和2016年10月8日先后两次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本案诉争房产以达到逃避对原告500万元债务的非法目的且已经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上述转让行为。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直到一审辩论终结,被告和第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其所做的任何单方陈述和辩解没有任何证明效力,法院不应当采纳,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被告庭后提交的证据系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且开完庭后提交的证据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也不符合常理,该证据也完全不具备真实性,系恶意伪造证据,欺骗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纳。

4、被告若反驳原告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诉争房产两次转让是真实存在并合法合理交易的,应当提交两次诉争房产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银行流水记录、受让人购买能力的银行流水及相关购买经济能力证明和物业交接变更登记证明(两次房产转让已有两年多的时间,至今物业登记没有发生变更仍是李某,电卡、宽带办理等都需要业主本人身份证才能办理,谁家买房子给自己找麻烦长达两年的时间不办理物业变更登记,这也太不符合常理了。)被告如不能全部提交上述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能证明被告是用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将本案诉争房产过户给他人,逃避自己对原告的债务,损害原告债权的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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