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原告借款给被告现金6万元,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既有被告签名的借款单和原告的入账证明可以证明,又有原告寄发给被告的两次催告还款函可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证实原告的诉求主张依法理应得到贵院的支持。
二、被告在法庭上自述和答辩:一会说借款不实,一会又自认借过原告6万元,一会又要转账凭证,一会又说是抵扣了劳动报酬和股权激励,以上均为被告的单方陈述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前后自相矛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的自述和答辩完全不是事实,贵院理应不予采纳。
三、被告在法庭上对原告提交的入账证明的质证意见依法不能成立且与被告自述和答辩自相矛盾,并且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关联性,贵院依法理应不予采纳。被告所述签收的邮件中无催告函的内容有违常理,根本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