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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承担?
来源:付红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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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承担?

原被告于2005年8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一),并于同日将首付款73289元(证据二)交付给被告,后于2005年9月1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将剩余房款270000元(证据三)交付给被告,并于2006年4月3日将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共计20791元(证据四)及相关资料交付给被告。原告自涉案房产交付使用后,从2007年6月份入住一直居住至今,期间一直正常缴纳着水、电、暖煤气、物业费等各种费用。
原告自缴纳了办理涉案房产权属证书的各种税费后,一直催促被告尽快办理,然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2009年2月份,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处催促办证事宜,却发现被告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找不到任何线索。此后原告一直都在找被告,也多次到房产管理部门询问办证事宜,但均没有任何进展,责任就在于被告自身的备案登记手续一直不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所购买的房产长期处于无证状态,致使原告的房产无论是买卖还是抵押贷款均受到严重的贬值影响,难以实现房产的变现或融资,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被告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零点三(即343289*0.3%=1029.87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29.87元过分低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现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予以增加至41194.68元(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罚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倒推两年的违约金)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既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又破坏了我市的房地产管理秩序。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履行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义务。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1194.68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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