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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来源:付红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6
浏览量:185

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1、本案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在先,过错完全在被申请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其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项目长期停工,迟迟不能按约定交房,直到现在仍不具备法定的交房条件。此涉案房屋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一直没有办下来,直到申请人申请仲裁之前即2017年2月7日才办下来。被申请人既不按照约定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也拒绝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2、本案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对申请人履行交房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手续的通知义务,申请人在此期间问询过涉案房屋交房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宜,均被申请人告知等通知(申请人作为购房者早已交付全部购房款,无法知道何时交房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能不关心自己购买的房屋交付及手续问题,只是在被申请人交房及手续严重推延的情况下,一再问询无果的情况下被告知等通知,这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常识和常理。)

直到2017年4月底申请人申请仲裁时,2017年5月24日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才告知涉案房屋早在2011年4月27日出售给了李某,并办理了交房和备案手续(在仲裁期间)。在此之前,申请人一直不知道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一房二卖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涉案房屋,并且适逢本轮房地产市场行情大幅上涨,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过错完全在被申请人,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且是无辜的受害者。

3、本案证人张某的证言应当采信,证人张某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并不在庭审现场,并且证明的事实均是第一次开庭后才发生的客观事实,与录音录像及房源价格表和户型图报价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具有一致性,其证言没有被污染且无利害关系。因此证人张某的证言具有客观真实性,应当被采信。

4、本案通过庭审及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与李某签订认购协议后(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与申请人签订了涉案同一套房屋的认购协议,并且被申请人一直隐瞒上述一房二卖的事实,直到2017年5月24日开庭时才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上述事实本案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5、被申请人开庭审理时单方陈述且没有证明效力的所谓的被申请人内部管理混乱造成涉案房屋错误登记(即便如此过错也在被申请人)、涉案房屋早已装修使用、售楼部现所售房源均为抵账代售房源等均不是事实,并且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陈述不应当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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