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红亮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承兑担保纠纷
来源:付红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5
浏览量:286

答辩人因原告诉答辩人担保纠纷一案,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书,河北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故河北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用诈骗等非法手段与原告签订农信银承字2014第12522014971531号银行承兑协议(即本案的主合同),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担保法 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保证书即本案的从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又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父亲只是河北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之一,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和获取分红,具体经营业务也是xxx一人负责经营,答辩人及父亲毫不知情。答辩人在股东会决议和保证书上签字,只是以名义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在受xxx的诱骗及原告承兑汇票的格式要求下履行了相关签字手续,仅此而已。对xxx与原告签订的《承兑协议》、承兑汇票及《煤炭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并且本身也是受害者,况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明答辩人有过错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原告在与xxx签订农信银承字2014第12522014971531号银行承兑协议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其工作人员承办业务不规范,严重失职,具体表现为:其工作人员拿着空白的保证合同到xxx的办公室,是xxx欺骗让保证人签字,其工作人员没有做任何说明。因此原告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应该自行承担后果和损失。与被告无

关。

3、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保证书系原告单方提供的格式空白合同,答辩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时是空白的格式合同,完全是受xxx的欺骗,对合同的内容不知情,且原告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因此该保证合同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此致

晋州市人民法院

以上内容由付红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付红亮律师咨询。
付红亮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48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付红亮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